其次,中国已经进入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其次,中国处在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日新月异,立法无法及时回应这种变化。许多道德权利属于抽象权利,但作为法律权利的道德权利就是具体权利。
同时,法官如果着眼法律的原则和整体,就不会存在法律的空隙,对具有模糊性法律词语,也会超越语义学的局限,做出实质性的解释。实践中,最高法院也做出过许多错误裁决,不得不在后来推翻它们。首先,这种模式是以义务为主导,义务背后是强制。三是在医疗和失业保险领域,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还较窄,救济水平还较低。如何有效和适当地解决疑难案件?如何建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如何强化司法机构保障和发展公民权利的作用?如何使司法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德沃金关于司法作用的论述,对于中国的司法改革和强化司法的作用,无疑具有重要启示。
那种权利义务关系系由封建契约所确定,并得到封建法中的保护。对于失业者的补助,可以采取支付失业补偿金的形式。同时,仲裁庭关于保持占有不应成为划界的考虑因素、低潮高地不能作为领海基线的起点、关键时期的地图效力等裁决都可以作为其他国家海域争端划界的参考。
为解决岛礁、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争端提供了依据。(19)第三,大国主导海洋法律秩序。同时,由于国际社会缺乏一个权力在各国之上的世界政府,创新或改进现有的法律制度较为困难。我国的海洋核心利益包含领海的主权、安全。
(51)海洋法权论指导下的不对抗、不冲突,促进海洋安全合作是未来海洋秩序的主体,我们会更多关注包括海洋生态安全、海洋污染治理、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物养护、海洋综合整治等问题的解决和规则构建,反对任何形式的海洋霸权、海洋强权。海洋法权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这也是我们坚守海洋法权论的信心来源。
美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苏联等国家有关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的立法企图争夺国际海底资源,掀起蓝色圈地运动。世界各国在追求自身海洋利益时,不管是单方还是共同的海洋资源分配与海域界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纠纷解决等事宜,都需要建立在一个确定的制度和规则基础上的、可以为各国所享有的正义感和安全感的价值秩序。小部分海洋权利和义务需要进一步协调,比如小范围的海域划界争议、海洋资源开发范围、海洋空间拓展等相关海洋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在海洋领域,避免海上战争、维持海上永久和平的稳定状态就是海洋法律制度和规则主导的海洋法权状态。
世界各国对海洋利益都很重视,但关注程度和表达方式有所不同。海洋法权视域下的海洋法律规范是解决海洋争端的工具和手段。此案的判决结果对大陆架划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判决结果所遵循的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31)对划界理论构建作出了重要贡献。随后,又在《捕获法》基础上完成《海洋自由论》一书,(12)为荷兰与西、葡两国的海洋争霸寻找依据。
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为宗旨,《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基金的国际公约》等为建立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系统维护的法律规则形成了共识,对和平利用海洋起到了巨大作用。处理海洋事务的国际组织如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海事组织等亦是海洋法律关系的主体。
海洋法权也不是单个或几个国家的某一方面的海洋关系问题,它是处理世界各国各种海洋关系的基础和准则,海洋法权通过涉海公约规定各国对海洋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权利和义务。(49)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2版。
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就是一例。有时候海洋案件可能会集中爆发,所占比重甚至超过同期其他案件的总和。海洋法权的确立正是在法律状态下解决海洋问题的必然要求。(29)古祖雪:《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再认识——哈特国际法学思想述评》,《法学评论》1998年第1期。(二)海洋法权的国际司法实践 按照新分析法学派主要代表哈特的观点,实体规则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称作第一性的义务规则。《公约》出台的历经曲折就是例证。
《法学阶梯》中说:根据自然法,空气、流水、大海及海滨是一切人共有的物。(44)贺斌:《巴基斯坦瓜达尔港自由区正式启动》,《光明日报》2016年9月5日,第11版。
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强国施行的霸权行径屡屡破坏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国际海事组织在处理国际贸易航运技术方面的规章和制度、应对海上安全航行问题、防止海上污染问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说明确定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很难制定,相应的非法律规范却很容易出台。面对西方国家的海上进攻,无法应对,所谓欲以柔道应之,则启侮而意有难餍。
国际海洋物理科学协会(IAPSO)、国际生物科学联合会(IUBS)在海洋科学研究领域有较大的权威性。当然,根据《公约》287条的规定,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之后,可以自由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特别仲裁法庭来解决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这些司法机构在践行海洋法权方面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公约》不完备的状况下,正是中国积极创建适应国际社会利益需求的新规则的机遇。以刚道应之,则召衅而力有难支。
通过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的案件来看,大部分案件都涉及在专属经济区、公海以及边界争议问题,涵盖航行自由、捕鱼、划界、环保等诸多方面,说明《公约》在全面解决海洋争端方面正在发挥巨大的作用。在实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中,建设海洋强国已经成为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其《宪法》中规定海洋问题。(二)中国海洋法权理论体系的构建 1.以海洋法权理论为前提优化海洋争端处理模式 中国将海洋法权理论运用于海洋争议解决、海洋维权执法、海洋国际合作等方面,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模式,这些模式需要总结和发扬。
第一,领海宽度日渐明确。非法律规范虽然不具有强制力,但是很多非法律规范在逐渐实施的过程中可以逐渐形成习惯法、惯例法,进而有可能被国际条约确定下来而转化为法律规范。
海洋法权就是指海洋法律所保护的海洋法益,是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海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海洋义务。中国是海洋法权的参与者、维护者,应注重海洋法权理论体系的构建。(33)涉及上百个国家,冲突不断。国内法上的法权,包括权利人及其权利、义务人及其义务,也包括国家对权利人的保护与救济责任。
国际组织不仅是一个专业性的讲坛,也是一个讨论新问题、新规则的沟通平台,利用好这个平台对融入中国对相关海洋问题的看法和规则具有重要意义。除了这些核心利益之外,还包括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资源开发利用、远海深海及国际海底区域的探勘开发、国际海洋规则和海洋秩序的参与构建、海洋产业发展、公海航行自由与利用等系列非核心海洋利益。
美国、澳大利亚、日本、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挪威等国家已制定海洋资源开发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中国也要尽早制定相关立法。(14)另一位英国人约翰·塞尔登的《闭海论》认为海洋是英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可以为英国王室所有,并从自然法、万国法、《圣经》等角度全面驳斥《海洋自由论》的观点。
海洋霸权则是在国际关系中运用海上实力操纵和控制别的国家或地区的状态,其本质就是因竞争导致的相互侵犯。以海洋法权理论为前提优化海洋争议处理模式、以海洋法权理论为基础完善中国海洋立法、以海洋法权理论为导向发挥软法作用、以海洋法权为纽带取得国际组织支持、以海洋法权理论为框架参与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创建,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构建中树立话语权和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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